艺术表现自由也受法律的约束 由杰夫·昆斯侵权案引发的讨论

        作者:黄娟2017-05-21 10:49:54 来源:中国文化报

        侵权案引发热论

        近日,一则关于美国知名波普艺术家杰夫·昆斯作品侵权案在网上引起热议。事件的缘由是昆斯的1988年陶瓷雕塑作品《裸体》剽窃了已故法国肖像摄影师让·弗朗索瓦·鲍雷1975年拍摄的作品《儿童》,其遗孀Claude Bauret-Allard将杰夫·昆斯与蓬皮杜艺术中心一并告上了法庭,因为蓬皮杜艺术中心在2014年举办的杰夫·昆斯回顾展的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作品的图像。今年3月9日,法国巴黎法院裁定,杰夫·昆斯的公司(Jeff Koons LCC)和蓬皮杜艺术中心侵权,须支付鲍雷家人4万欧元的赔偿金,以及由于在其官网使用了侵权雕塑的图像另须赔偿4000欧元。

        从法律的角度,该事件已经给出裁定;那么在艺术的角度又是如何看待?笔者采访了一些艺术创作人士,他们大多认为杰夫·昆斯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抄袭,然而也有一些不同的角度和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看法。

        观点一认为,杰夫·昆斯的侵权行为属于营销的一种手段,使得作品具有争议是他进行炒作的一种方式。

        抄袭会带来更多的关注度以及艺术作品的更高经济附加值,这也是波普艺术家惯用的手法之一。对于这一观点,虽然我们不能直接从昆斯口中取证,但是很明显这样一种说法不无道理。进一步了解昆斯的侵权案件,可知早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昆斯的作品涉嫌侵权官司不断。例如,利用摄影或图像作品进行雕塑创作的两起案例,1992年,摄影师罗杰斯控告昆斯1988年创作的雕塑作品《一串小狗》侵权。1993年,由于昆斯在1988年创作的雕塑《Wild Boy and Puppy》中使用了《加菲猫》系列漫画中的小狗奥迪的形象,两者昆斯皆已被判定侵权。

        甚至在昆斯的作品中,也有采取了直接复制利用他人作品的情况。例如在2015年被控告侵权的昆斯1986年的作品《我可以喝点哥顿金酒》,几乎直接复制利用了摄影师米切尔·盖瑞同年所拍摄的杜松子酒广告作品。所以说,昆斯有多次侵权案的经历,他应该知道在使用其他艺术家的作品之前应该去获得合法的使用授权。此外,这件作品在2008年的时候还被卖出204万美元的价格。由此可见,虽然昆斯的侵权案层出不穷,但是他的市场价格并未因此而下降,人们似乎对此习以为常,反而使得对于昆斯有了更多的关注度与讨论的话题。

        1999年以前,昆斯作品的拍卖价格从来不曾超过30万美元,1999年,美国出版业巨头彼得·布兰特以180万美元的价格在佳士得买下昆斯1988年的作品《粉红豹》。此后,2001年5月15日,在纽约苏富比当代艺术拍卖会上,作品《迈克尔·杰克逊和泡泡》以66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了挪威航运业巨子汉斯·拉斯马斯。昆斯的艺术品市场价格一路飙升,成为当代艺术界卖得又好又贵的艺术家之一。

        英国经济学家唐·汤普森所著《身价四亿的鲨鱼》一书中,例举了这个时代排名前25位的当代艺术家,昆斯就是其中之一,并在其整理出来的雕塑品最高拍卖记录中,他的作品《悬挂的心》排列第三,于2007年在纽约苏富比以2350万美元成交。

        由此可见,观点一中的看法不无道理,频频出现侵权他人作品的事件,而且并未给他带来在艺术品市场上的负面影响,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含有炒作的成分,也确实为他带来了更多的关注度和人们议论的话题。

        此外,观点二认为,这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虽然说在雕塑创作中很容易出现观点想法类似的情况,但是很明显昆斯的这件作品抄袭了摄影原作。观点三则认为,这种抄袭确实明显,但也可以理解为材料或者形式的转换,给我们提供了不一样的视觉体验或感受,只是会对他的艺术成绩有所折扣。

        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昆斯的行为明显属于抄袭。而抄袭这个词可以一分为二来看,其中可能涉及到版权年限的问题,比如做雕塑常常会习古,但是形式上像极了古代的某种风格却不会认为是抄袭,而认为是一种学习或者借鉴。然而时间相差太短的作品进行利用,则很容易涉及版权及利益关系问题。这一观点涉及到法律中对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权限的问题,在《著作权法》中规定,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实际上,观点三和观点四都涉及到一个艺术创作中“挪用”的合法性问题。简单地说,挪用就是用他人的东西来创作自己的作品,前提是不涉及到版权的问题。如果是在版权的保护期范围外,对于作品的使用便不会涉及法律问题;如果在版权保护期内,那么就会涉及到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在波普艺术中,挪用艺术史上的经典图像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常见的图像是一种常见的手法,例如安迪·沃霍尔的作品。马塞尔·杜尚的《带胡子的蒙娜丽莎》也是采取挪用的创作手法,但是达芬奇的《蒙娜丽莎》已经不具有版权保护的问题,因此不涉及法律问题。

        法律与艺术角度不一

        再回到本案中,杰夫·昆斯使用了摄影师的作品进行创作。而摄影作品常常会被当作其他种类的视觉艺术作品的创作材料或基础,也即摄影作品会被改编使用。《著作权法》规定,这种对作品的改编的权利属于原作者(原拍摄者),其他人要想改编其作品,须事先征得同意,否则构成侵权。那么其中的“改编”则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在昆斯的侵权案例中,均以“挪用”为挡箭牌进行辩护,辩称其创作出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甚至还有过胜诉的案例。2006年,他在与时尚摄影师安德烈·布兰切的官司中胜出。后者指责昆斯在《尼亚加拉》中使用了他拍摄的4位女性脚穿Gucci拖鞋的照片。然而法院却是以昆斯的作品具有“独创性”裁定昆斯没有构成侵权,是属于艺术上的“挪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但是笔者认为,从艺术法的角度来说,无论有没有观念上的创新,无论艺术家多么出名,如果涉及到原作者著作权的问题,在没有经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都应该被视为侵权。

        综上所述,在杰夫·昆斯的侵权案这一问题上,站在艺术的角度和法律的角度会有不一样的观点和看法,虽然说我们现在提倡艺术自由、信息公开化,但是我们依然要强调原创性以及著作权的保护,这样,艺术才能实现最大的自由。因为真正的自由永远是约束在一定条件下的,并不是艺术无所不可,而是在知道不可为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真正的创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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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静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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